為規范信息披露流程,加強信息管理工作,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中華文學基金會章程》,結合中華文學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信息披露原則
堅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通過基金會網站、新聞媒體及其他有效載體發布信息;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持續改進信息披露工作。
二、信息披露內容
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章程;機構領導及職責;理事會的重大決議;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相關制度;募捐活動及募捐情況;公益項目及公益項目執行情況;轉載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等。
三、信息披露管理
(一)辦公室為信息匯總、審核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協調基金會信息披露工作;對信息進行匯總并審核把關;對信息披露數據庫及有關信息檔案進行維護管理;接待公眾對披露信息的咨詢及反饋。
(二)各部門為信息采集、整理、上報的責任單位。負責提供本部門納入信息披露范疇的相關信息;負責收集新聞媒體發布的本部門相關信息。
(三)信息化建設辦公室為信息上網責任單位。負責在中華文學基金會網站上發布信息。
(四)各部門要將信息披露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各項業務活動要對信息披露事項作出安排。
(五)各部門指定專人作為信息員,重要信息要即時報送。信息以電子文稿為主,有圖片、音像資料的要一同報送,文稿要格式規范、文字流暢。信息上報工作將納入部門工作考核。
(六)披露信息由各部門信息員填寫《中華文學基金會信息披露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同意后報辦公室,辦公室核稿后報主管領導審定。重要信息報秘書長或理事長審批。
(七)辦公室對批準后的信息進行綜合整理,送中華文學基金會網站編輯部上網發布。需要在其他載體披露的信息由相關部門執行。
(八)重大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由辦公室呈送各位理事、監事審核。根據理事、監事的反饋意見修改后,報理事長批準后由辦公室執行。
(九)重大信息披露應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文學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選擇指定媒體披露,其他信息可選擇報刊、廣播、電視及互聯網等作為信息披露的媒體。
四、信息資料管理
(一)信息披露資料(文件)主要包括信息文稿、圖片、光盤、錄像帶、錄音帶(媒體報道)及審批文件。
(二)信息披露資料(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需向海外披露文件采用相應語言文本。
(三)對外披露信息的電子版、紙質資料、音像資料等由辦公室采用不同信息載體存檔管理并為社會公眾查閱提供服務。
五、本制度如有與相關規定抵觸的,以此制度為準。本制度由信息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