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中華文學基金會志愿工作者隊伍的管理,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中華文學基金會志愿工作者(以下簡稱志愿者)是指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發揮自身知識和技能自愿在基金會為文學事業和公益事業提供服務者。
一、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二)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和技能。
二、權利
(一)優先參加基金會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
(二)參加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對志愿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有自愿加入和退出志愿者隊伍的自由;
(五)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基金會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三、義務
(一)自覺遵守基金會章程和有關管理制度;
(二)認真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服從基金會安排,完成志愿服務工作;
(三)宣傳人道主義,維護基金會的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基金會的社會影響;
(四)不從事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或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
(五)自覺履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基金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服務內容
(一)協助基金會開展繁榮文學事業的宣傳活動;
(二)為公益項目啟動儀式及公益活動提供知識、技能服務;
(三)協助開展服務作家,服務社會的其他社會活動;
(四)經基金會及志愿者雙方協商認可的其他服務工作。
五、登記
(一)個人自愿申請加入志愿者隊伍,可通過基金會網站或直接向基金會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中華文學基金會志愿工作者登記表”;
(二)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集體名義自愿申請加入志愿者隊伍的,直接向基金會人事部門提出申請,進行集體登記;
(三)人事部門對志愿者的申請情況進行審核并提交基金會會務會議審定;
(四)經審核合格的成為志愿者,簽訂《志愿工作服務協議書》,確認志愿者的工作范圍和工作計劃。由基金會統一配發志愿者服務憑證(志愿者服務證、志愿者服務胸章);
(五)基金會在志愿者服務期間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津貼。
六、服務證
(一)志愿者服務證用于證明志愿者的身份,記錄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時間、內容和獲得的志愿服務榮譽;
(二)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后,由基金會根據服務對象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志愿者服務的時間、內容予以認定并在志愿者服務證中注明,同時統計備案。
七、管理
(一)建立志愿者信息庫,統一編號管理;
(二)開展志愿服務時,志愿者須佩戴志愿者服務胸章;
(三)通過基金會網站及時發布志愿者服務動態信息;
(四)基金會組織有關志愿服務的培訓活動,提升志愿者隊伍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
八、表彰
(一)基金會定期開展表彰活動;
(二)大力宣傳提供良好服務、表現出色的優秀志愿者,并將其工作成績反饋給所在的單位、學?;蛏鐓^。
九、退出
凡具有以下行為者勸其退出志愿者隊伍: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務義務,長期不參加活動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基金會章程、規章制度,給志愿服務工作帶來不良影響的;
(三)以基金會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
(四)自愿退出的志愿者,須提前1個月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
十、本辦法如有與相關規定抵觸的,以此辦法為準。本辦法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