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加強和規范中華文學基金會向黨組書記處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請示,是指中華文學基金會向黨組書記處就有關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準;所稱報告,是指中華文學基金會向黨組書記處報告有關事項。
第三條 請示報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講政治。要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明權責。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三)報實情。全面如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
(四)守規范。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程序和方式開展請示報告工作。
第四條 中華文學基金會辦公室負責承辦向黨組書記處請示報告的具體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所屬各部門的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章 請示報告事項范圍
第五條 向黨組書記處請示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組書記處決策部署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黨組書記處予以明確答復的;
(二)對黨組書記處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有疑問,需要黨組書記處明確的;
(三)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且本級無權決定,需要黨組書記處予以指示的;
(四)集體研究“三重一大”事項存在重大分歧、強行決策可能帶來不良后果,需要黨組書記處裁決的;
(五)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平行單位部門且需由黨組書記處統籌解決的;
(六)涉外工作交往;
(七)需要向黨組書記處請示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向黨組書記處報告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例行報告事項
1.全年工作總結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2.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情況和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年度述學述職述廉情況;
3.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情況;
4.重大文學活動完成落實情況;
5.意識形態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專項報告事項
1.黨組書記處部署和分管領導批示落實辦理的情況;
2.工作中的重大創新和具有借鑒價值的經驗做法;
3.單位部門負責人可能影響正常履職的重大疾病情況;
4.特殊、敏感時期干部職工思想動態情況。
(三)應急報告事項
1.發生重大安全事件、不穩定事件情況;
2.發生重大輿情事件情況;
3.干部職工涉嫌違紀違法情況。
(四)需要向黨組書記處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向黨組書記處報備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規范性文件;
(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單位部門負責人離京;
(四)其他應當報備的事項。
第八條 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按照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執行。
第三章 報送程序和方式
第九條 請示報告一般應當經基金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定,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或者作出。
第十條 與相關單位部門聯合請示報告的,應當協商一致后上報。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向黨組書記處請示有關事項,必須事前請示。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職盡責,并及時進行后續請示報告。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事項類型和緩急程度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對于情況緊急的重大事項,可以采取口頭方式先行請示報告,后續再以書面方式補充請示報告,確保有據可查。非緊急情況應當采取書面方式請示報告。
第四章 紀律要求
第十三條 請示報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責權一致的原則,要求內容真實、觀點明確、保證時效,不得虛報、謊報、瞞報、漏報、遲報。
第十四條 黨組書記處成員對請示報告事項提出明確答復意見的,要抓好貫徹落實,辦公室要抓好督辦檢查。
第十五條 實行請示報告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擅自決定應當由黨組書記處決定的重大事項的;
(二)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對請示報告工作不重視不部署,工作開展不力的;
(三)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
(四)缺乏責任擔當,推諉塞責、上交矛盾、消極作為的;
(五)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請示報告內容不實、信息不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工作要求,不按規定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