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益捐贈財產的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中華文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恪守公益宗旨,規范開展活動,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捐贈財產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本會捐贈的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第二章 捐贈財產的接受和管理
第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應當與捐贈人明確權利義務,并根據捐贈人的要求與其訂立書面捐贈協議。協議包括項目名稱、資金數額、資產價值、捐贈用途、支付方式、各方權責、履約期限、解除與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各方約定達成的其他事項等內容。協議中還應明確為開展公益項目而發生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和其他直接運行費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五條 會計人員應對照秘書長簽批的捐贈協議,并在實際收到捐贈后據實開具捐贈票據,具體事項按照《中華文學基金會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本會接受的非貨幣性捐贈,應當在實際收到后確認收入,并將捐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捐贈財產未經本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本會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七條 本會接受的非貨幣性捐贈,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入賬價值:
捐贈人提供了發票、報關單等憑據的,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應當以其他確認捐贈資產的證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
捐贈人提供的憑據或其他能夠確認捐贈資產價值的證明上標明的金額與捐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本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第八條 本會接受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捐贈物品時,應當確保物品在到達最終受益人時仍處于保質期內且具有使用價值。
第九條 本會接受企業捐贈該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產品質量認證證明或者產品合格證,以及受贈物品的品名、規格、種類、數量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本會應當加強對捐贈財產的管理,業務部門負責捐贈資產的受贈、購置、保管和捐出,辦公室負責捐贈資產的驗收和出入庫盤點,財務部門負責捐贈資產確認計量,三方應定期盤點資產的數量金額,確保捐贈資產賬實相符。對盤虧毀損的捐贈財產應查明原因,及時報批處置。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會應當將接受的捐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和事業。對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捐贈財產,用于應急的應當在應急期結束前使用完畢;用于災后重建的應當在重建期結束前使用完畢。對確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完畢的受贈財產,本會可在取得捐贈人同意或在公開媒體上公示后,將受贈資產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二條 本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產。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擅自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業;確實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本會的宗旨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三條 捐贈協議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從公益捐贈中列支。一般情況下,上述管理費用不超過公益捐贈財產總支出的10%。同時,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應當符合民政部相關規定的要求。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包括:全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障)費(含離退休人員);擔任專職工作理事的津貼、補助和理事會運行費用。
行政辦公支出包括:組織日常運作的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會議費、廣告費、市內交通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審計費、以及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
第十四條 本會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為開展公益項目發生的直接運行費用。項目直接運行費用包括:
支付給項目人員的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勞務費、專家費等;
為立項、執行、監督和評估公益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會議費、購買服務費等;
為宣傳、推廣公益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購買服務費等;
因項目需要租賃房屋、購買和維護固定資產的費用,包括:所發生的租賃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等;
為開展項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捐贈協議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項目直接運行費用的,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超出本會規定的標準支出。
第十六條 本會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十七條 本會選定公益項目執行方、受益人,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與項目有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本會不得將公益捐贈財產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不得將本會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于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產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捐贈企業的產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產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
第四章 社會監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本會應當對公益捐贈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確保受贈款物及時足額撥付和使用。
第二十條 本會通過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等活動進行募捐時,應當在開展募捐前向社會公布捐贈人權利義務、資金詳細使用計劃、成本預算;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向公眾公布調整后的計劃。
第二十一條 本會通過募捐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后定期在本會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布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當公布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于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后進行全面公示。
第二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度應當向民政部報告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并在指定媒體上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執行。